汽车发动机改飞机,小型汽车发动机改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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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买的小排量的汽车,可以更换大一点的发动机吗?

当前汽车的引擎功率与可靠性是否可以带动一架小型飞机?小编认为不能,为什么呐?分开这几个方面谈,首先功总比,汽车发动机功总比远比航空发动机低,因为发动机散热条件不在一个层面,航空发动机冷却利用空气流速远比汽车发动机大,故汽车散热系统远比航空发动机大。

其次航空发动机针对飞机滚转俯仰进行设计;保证发动机在各种飞行姿态下能正常工作而汽车发动机则不会,例如润滑系统在大倾角下汽车发动机有大概率失效。

然后航空发动机与汽车发动机的功率评定标准不一样,汽车最大功率标准事实上是一定时间内发动机持续运转没有失效的功率,正常发动机能够利用的功率是发动机最大功率的20%以内,而航空发动机的功率是分为起飞功率和巡航功率,而一般巡航功率是起飞功率的60%以上,这样汽车发动机可靠性和航空发动机可靠性评价不在一个层面上。

汽车发动机改飞机,小型汽车发动机改航发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最后一点,汽车发动机和飞机发动机的工作条件是完全不同的,汽车发动机***如红线转速在6000rpm左右的话,其实大部分日常使用工况都是在3000rpm以下的,尤其是现在的一些家用车,为了省油,通过自动变速箱控制,基本都能保证转速在3000rpm以下。

但是飞机发动机的工作条件是完全不同的,为了减重,就要求飞机发动机大部分时间是在高功率下运转的,巡航状态下的话基本要求转速在极限转速的60%以上了,起飞过程是要求直接上到极限转速的。而汽车发动机很难在这种工况下长时间稳定运行。为何汽车发动机不能和航空发动机混用?这四个原因不可不知。

买的小排量的汽车,可以更换大一点的发动机吗?

汽车改装发动机需要的手续有:

1、申请发动机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第一步是到车管所申请变更手续,车主需要携带***,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新发动机的证明,在车管所处,让工作人员开具验车申请,留取新发动机号的拓印。在这一步骤中,车主需要注意的是,这个申请不是在业务大厅完成的,而是在办理新车照相的停车场处的业务厅完成;

2、验车,与在用车验车方式相同,当你完成了第一步的手续后,工作人员会交给你一个已经封好的信封,以及验车申请单,车主带着这两样手续,便可以开车到验车场去检测车辆了;

3、办理手续,核发新行驶证,在完成了验车这一步后,验车场会将之前交到车主手中的信封重新密封,并还会交给车主一个检验合格单,车主带着这两份文件,以及车辆的行驶证、登记证书、车主的***、暂住证等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先到之前拓印的地方进行照相,拿到相片后,再去业务大厅办理变更车辆发动机号码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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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的小排量的汽车,可以更换大的发动机,但必须向车管所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办理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第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时,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扩展资料: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七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灭失的;

(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 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四)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第三十条 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第三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第三十二条 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八)项、第(九)项或者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中国***网-机动车登记规定

标签: #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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