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是行政处罚吗_汽车排污费征收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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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 排污费是什么费啊?什么样的情况下要缴这个费用呢?
  3. 排污费计算
  4. 污染物计税依据
  5. 排污税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6. 房东每个月收15元排污费合理不

一、废气

表1 单位:元

 有 害 物 质 名 称

排污费是行政处罚吗_汽车排污费征收虚实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超标排放

 每 公 斤     浓度超过标准

每10立方米  二氧化硫、二硫化碳、

硫化氢、氟化物、氮氧

化物、氯、氯化氢、一

氧化碳

0.04

硫酸(雾)、铅、汞、

铍化物

0.03-0.10

 生

 产

 性

 粉

 尘

 玻璃棉、矿渣棉

石棉、铝化物0.10

电站煤粉、水泥

粉尘0.02

炼钢炉粉尘、其

他粉尘0.04

工锅

业炉

及烟

***尘

暖  超标倍数   4以内 4.1-66.1-99以上 林格曼浓度  2级   3级   4级  5级  每吨燃料收费 3.004.005.006.00

注:(1)蒸汽机车及其他流动污染源的排烟暂不收费。

(2)火力电站、工业和***暖锅炉的废气,目前暂按烟尘征收排污费,其他有害物质暂不收费。第二条 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治理污染,改善环境,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第三条 一切企、事业单位,都应当执行国家发布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对超过上述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要征收排污费;对其它排污单位,要征收***暖锅炉烟尘排污费。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它责任。第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地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境保护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监测手段不完备者,可***用物料衡算法提供数据。如有异议,由上级环保部门复核裁定。

对未***取有效的治理污染措施,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浓度变化不大的排污单位,可按原核定的排污费缴纳,不需每月进行监测核定。第五条 排污费由省辖市及县(市)环保部门按月通知征收。排污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关系,都应根据当地环保部门的收费通知单,在20天内向指定银行缴付排污费。逾期不缴的,每天增收滞纳金1‰。

排污单位长期拖欠或拒交排污费,由环保部门发通知,银行从排污单位账户内扣收。第六条 各级环保部门可根据收费工作量大小,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所辖范围的收费工作。第七条 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按本办法附表的规定执行。

排污单位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中,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时,应按收费最高的一种计算。

对缴纳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从开征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5%。第八条 排污单位经过治理和加强管理,已经达到排放标准,或者显著降低排污数量和浓度,或因检修和其它原因,暂时停产一个月以上或搬迁者,可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经监测属实,应当减少或停止收费。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试行)》公布以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以及有污染物处理设施而不运行或擅自拆除,排放污染物又超过标准的,应当加倍收费。

对有条件治理,而不进行治理,造成严重污染事故的单位,应追究其***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企业单位缴纳的排污费,可以从生产成本中列支。提高征收标准的部分,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利润留成或企业基金中列支;实行“利改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列支。事业单位缴纳的排污费,先从单位包干结余和预算外资金中开支,如有不足,可以从单位事业费中列支。第十一条 征收的排污费,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由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要坚持专款专用,先收后用,量入为出,不能超支、挪用。如有节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第十二条 中央部属和省属排污单位排污费80%缴入省级财政,地(市)属排污单位的排污费80%缴入地(市)财政,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

其余20%留给收费县(市),用于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治理、排污收费工作的管理和补助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但不得用于环保部门自身的行政经费及建造办公楼、宿舍等非业务性开支。

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一、正面回答

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二、分析详情

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三、污水处理怎么申报纳税?

排污企业应向污染物排放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有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口按照排污许可证所载认定。企业向其日常申报纳税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即可。适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法的纳税人,申报时应备案适用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鉴于这类纳税人在排污费时代也以排污系数为核定排污费的主要依据,在纳税申报时依然根据自己过去适用的技术标准或规则填报即可。排放固体废物的纳税人,但程序规则与实体规则相呼应,由于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排放固体废物的纳税人还需申报产生量、综合利用量。

排污费是什么费啊?什么样的情况下要缴这个费用呢?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2号,2007年10月23日公布)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统一排污费征收稽查常用法律文书格式的通知(环办〔2008〕19号,2008年2月25日公布)

2.关于征收污水废气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48号,2008年4月28日公布)

3.关于《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72号,2008年5月13日公布)

4.关于矿山企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246号,2008年10月21日公布)

5.关于向无照经营者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286号,2008年11月12日公布)

6.关于停止征收水污染物超标排污费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287号,2008年11月12日公布)

7.关于排污费征收稽查中排污量核定告知等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15号,2009年1月15日公布)

8.关于焦炭生产企业环境监管及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122号,2009年6月1日公布)

9.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收费工作涉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170号,2009年7月20日公布)

10.关于“十五小”征收排污费及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285号,2009年11月24日公布)

11.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公告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40号,2010年10月11日公布)

12.关于电厂脱硫海水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0〕254号,2010年8月23日公布)

13.关于辽宁省油气排污费征收及计算方法的复函(环函〔2010〕390号,2010年12月20日公布)

14.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具体应用问题的通知(环函〔2011〕32号,2011年2月22日公布)

15.关于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53号,2011年 5月3日公布)

16.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大肠菌群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1〕61号,2011年3月22日公布)

17.关于地方法规对《水污染防治法》有关“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已有规定情况下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11〕76号,2011年3月30日公布)

18.关于火电机组脱硫海水排污费征收方式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1〕494号,2011年5月5日公布)

19.关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放污水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1〕188号,2011年7月12日公布)

20.关于水泥行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3〕42号,2013年3月13日公布)

21.关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3〕147号,2013年7月1日公布)

22.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2014年9月29日公布)

23.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环办〔2015〕10号,2015年1月30日公布)

24.关于排污地与注册地不一致企业排污费核定征收主体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5〕136号,2015年6月12日公布)

25.关于追缴危险废物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5〕235号,2015年9月21日公布)

26.关于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环监函〔2016〕14号,2016年1月22日公布)

27.关于明确排污费核算有关问题的复函(环环监函〔2016〕54号,2016年3月28日公布)

排污费计算

国务院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已有10年历史的排污收费制度将出现新的变化。负责西安市排污费征收和管理的西安市环境监理处处长姜万河接受记者***访时,就该条例的有关条款作了详细解读。 据介绍,新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变化主要在四个方面:一是将排污收费由原来的超标收费改为排污即收费,或排污即收费和超标收费并行;二是明确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保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三是明确排污费必须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以及国务院规定的污染防治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贷款贴息;四是加大对排污费征收使用中各种非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罚款额度。 记者(以下简称记):排污费征收的对象都有哪些? 姜万河(以下简称姜):新《条例》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应是缴纳排污费的对象。就是说,除居民、个人外,任何排污者都应缴纳排污费。 记:排污者排污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姜:排污者一般每年年初须到西安市环境监理处填报《排放污染物申请登记报表》,申报数据以上年度正常生产状况条件下排放污染种类、数量和浓度,作为本年度数据的基础。排污量发生重大变化也应及时申报。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建筑工地必须在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以前未进行排污申报手续的单位,即时按通知要求申报。 记:排污申报的污染物主要指什么? 姜:排污申报的污染物主要是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弃物等排放情况及污染处理设施运转情况。其中,废水主要申报其排放量(自来水、自备井用量)、主要污染物浓度;废气主要申报耗煤量、煤质的情况,生产工艺废气排放量及主要污染物浓度;噪声污染主要申报噪声源的位置、排放强度及时间;固体废弃物申报种类、数量,堆放有无防渗漏、防扩散环保措施及处置情况。比如说,某单位产生的生活污水、生产或者生活用锅炉产生的煤烟、施工工地的噪声等,都必须提出申报,要缴纳排污费。 记:条例规定的收费内容有哪些? 姜:对向水体或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或废气排污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还应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对没有按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按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不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物排污费。对环境噪声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记:排污量是如何核定的?姜:条例中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监测方法监测所得的监督监测数据、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所得衡算数据将作为核定依据。环境监察机构可以实际情况,对餐饮、、服务等第三产业的小型排污者,***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 记:排污费计征的依据是什么? 姜:新的计征办法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分别计算,取污染当量数最高的三项之和作为污水排污费或废气排污费的收费依据。即“排多少污,收多少费”,或者说“只要排污,就得缴费”。 记:各种污染物的征收标准是多少? 姜:污水排污费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废气排污费每一污染当量为0.6元,其中二氧化硫排污费第一年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2元,第二年为0.4元,第三年为0.6元。每吨固体废物的征收标准按其种类分5—30元不等征收。危险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元。噪声超标排污费标准每月最高可征收11200元。 记:收取的排污费用来干什么? 姜: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及规定其它污染防治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贷款贴息。排污费不再作为缴费单位的治理返还资金,充分体现了“谁污染谁负担”的原则。 记:哪些情况可以不交排污费?姜: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记:哪些情况可以减免排污费? 姜:排污者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可申请减免排污费。因经济困难经批准可缓缴排污费,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除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它理由减免应缴排污费。 减、免、缓缴排污费由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并注明相关主要原因。

污染物计税依据

1、该企业年征收排污费数额6735.5元 ,计算方法如下:

COD:450毫克/升×10000t=4500000克?氨氮:50毫克/升×10000t=500000克?

COD:4500000克÷1000克/污染当量值=4500?氨氮:500000克÷800克/污染当量值:625?

2、由于COD超标,氨氮未超标,二种污染物要分别计算。?COD:4500×0.7元× 2=6 300元?氨氮:625×0.7元=437.5元?

该企每月应缴纳的排污费应为6735.5元。

排污费是指分非超标排污费和超标排污染费两种。污染者支付原则的具体化。20世纪初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人类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及浓度都大规模增加,大大超过环境的隹净能力,致使空气、水、土地等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要素受到严重的污染和破坏。

世界许多城市和工业区的新鲜空气、洁净的水已成为短缺***,而净化被污染的水和空气,或从远道或地层深处取水,则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经济学家认为,这笔费用应由污染者支付,因为污染者损害环境质量,同消耗原材料一样,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不应将这笔费用转嫁给社会。

这是其理论基础。具体则指根据一国排污收费法律法规的规定,污染者按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应向国家缴纳的一定的金钱。最早由德国于1904年在污染严重的鲁尔工业区实行。

扩展资料:

2014年9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省(区、市)结合实际,调整污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收缴率,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利用经济手段、价格杠杆作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使企业主动治污减排,保护生态环境。

通知规定,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及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五项主要重金属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

国家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制定高于上述标准的征收标准。各地要建立差别排污收费机制,对超排放限值或超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以及列入淘汰类目录的企业,实行较高的征收标准;对治污效果较好的企业实行较低的征收标准。

通知强调,各地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进度,逐步扩大以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的应用范围,提高收缴率,做到排污费应收尽收。要大力推广***从第三方购买服务,由第三方负责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保监控数据真实准确。

通知要求,各级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环境执法和排污费征收情况检查,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

坚决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逾期不缴纳的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策执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排污费

排污税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排污费改环保税的不同之处

一、征收内容不同

排污费的征收内容是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和噪声超标排污费。

环保税的征收内容是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二、计税依据不同

1、排污费的计税依据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一)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

(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2、环保税的计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七条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三、政策实施时间不同

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3年1月2日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1月1日废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保护税法》,具体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应当依法纳税的“应税污染物”。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第八条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房东每个月收15元排污费合理不

法律客观:

行政性收费项目:排污费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31号令(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色度的污染当量数=污水的排放量(吨)×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污染当量数=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值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四)排污费计算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之和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表1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1.总汞0.00052.总镉0.0053.总铬0.044.六价铬0.025.总砷0.026.总铅0.0257.总镍0.0258.苯并(a)芘0.00000039.总铍0.0110.总银0.02表2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11.悬浮物(SS)412.生化需氧物(BOD5)0.513.化学需氧物(COD)114.总有机碳(TOC)0.4915.石油类0.116.动植物油0.1617.挥发酚0.0818.总氰化物0.0519.硫化物0.12520.氨氮0.821.氟化物0.522.甲醛0.12523.苯胺类0.224.硝基苯类0.2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0.226.总铜0.127.总锌0.228.总锰0.229.彩色显影剂(CD-2)0.230.总磷0.2531.元素磷(以P计)0.0532.有机磷农药(以P计)0.0533.乐果0.0534.甲基对硫磷0.0535.马拉硫磷0.0536.对硫磷0.0537.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0.2538.三氯甲烷0.0439.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1计)0.2540.四氯化碳0.0441.三氯乙烯0.0442.四氯乙烯0.0443.苯0.0244.甲苯0.0245.乙苯0.0246.邻—二甲苯0.0247.对—二甲苯0.0248.间—二甲苯0.0249.氯苯0.0250.邻二氯苯0.0251.对二氯苯0.0252.对硝基氯苯0.0253.2.4—二硝基氯苯0.0254.苯酚0.0255.间—甲酚0.0256.2.4—二氯酚0.0257.2.4.6—三氯酚0.0258.邻苯二甲酸二丁脂0.0259.邻苯二甲酸二辛脂0.0260.丙烯晴0.12561.总石西0.02说明:1.第一、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8—1996)。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物(BOD5)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表3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污染当量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1.PH值1)0-1,13-140.06吨污水2)1-2,12-130.125吨污水3)2-3,11-120.25吨污水4)3-4,10-110.5吨污水5)4-5,9-101吨污水6)5-6,5吨污水2.色度5吨水·倍3.大肠菌群数(超标)3.3吨污水4.余氯量(用氯消毒医院废水)3.3吨污水说明:1、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2、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表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类型污染当量值禽畜养殖场1.牛0.1头2.猪1头3.鸡、鸭等家禽30羽4.小型企业1.8吨污水5.饮食服务业0.5吨污水6.医院消毒0.14床2.8吨污水不消毒0.07床1.4吨污水说明:1、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当量数。2、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收费。3、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本表计算污染当量。二、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一)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其中,二氧化硫排污费,第一年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2元,第二年(2004年7月1日起)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4元,第三年(2005年7月1日起)达到与其它大气污染物相同的征收标准,即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氮氧化物在2004年7月1日前不收费,2004年7月1日起按每一污染当量0.6元收费。(二)北京市二氧化硫排污费仍按经国务院同意,1999年国家计委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即高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费1.2元,低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费0.50元。2005年7月1日起,低硫煤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6元。本办法实施前两年,杭州郑州和吉林三个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按当地人民***批准的总量排污收费标准执行,即杭州、吉林二个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6元,郑州市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5元。2005年7月1日起,三个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三)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四)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表5(五)排污费计算废气排污费征收额=0.6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1.二氧化硫0.952.氮氧化物0.953.一氧化碳16.74.氯气0.345.氯化氢10.756.氟化物0.877.氰化氢0.0058.硫酸雾0.69.铬酸物0.000710.汞及其化合物0.000111.一般性粉尘412.石棉尘0.5313.玻璃棉尘2.1314.碳黑尘0.5915.铅及其化合物0.0216.镉及其化合物0.0317.铍及其化合物0.000418.镍及其化合物0.1319.锡及其化合物0.2720.烟尘2.1821.苯0.0522.甲苯0.1823.二甲苯0.2724.苯并(a)芘0.00000225.甲醛0.0926.乙醛0.4527.丙烯醛0.0628.甲醇0.6729.酚类0.3530.沥青烟0.1931.苯胺类0.2132.氯苯类0.7233.硝基苯0.1734.丙烯氢0.2235.氯乙烯0.5536.光气0.0437.硫化氢0.2938.氨9.0939.三甲胺0.3240.甲硫醇0.0441.甲硫醚0.2842.二甲二硫0.2843.苯乙烯2544.二硫化碳20(六)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每吨燃料的征收标准为:1级1元、2级3元、3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一)对无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和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即无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设施)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一次性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每吨固体废物的征收标准为:冶炼渣25元、粉煤灰30元、炉渣25元、煤矸石5元、尾矿15元、其他渣(含半固态、液态废物)25元。(二)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元。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征的废物。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对排污者产生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超标的分贝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见表6。表6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超标分贝数12345678收费标准(元/月)350440550700880110014001760超标分贝数910111213141516及16以上收费标准(元/月)220028003520440056007040880011200说明: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征收额应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二处及二处以上噪声超标,则加1倍征收。2.一个单位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征收金额按本标准昼、夜分别计算,累计征收。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十五天的,噪声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排污费,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排污费。6.一个工地同一施工单位多个建筑施工阶段同时进行时,按噪声限值最高的施工阶段计收超标噪声排污费。7.本标准以每分贝为计征单位,不足一分贝的按四舍五入原则计算。8.对农民自建住宅不得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向租房收污水处理费不合法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第 369 号)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所以你没有排放污染物就不能收排污费,而且排污费应该由当地的环保部门来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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