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汽车上牌需要什么条件呢-东莞汽车上牌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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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东莞车牌上牌条件

一、东莞新车上牌要居住证吗

1、东莞新车上牌要居住证。但如果当事人是外籍户口,那么办理新车上牌必须提供东莞市合法的广东省居住证,居住地址为东莞,地址一般需要真实且在有效期内。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

东莞汽车上牌需要什么条件呢-东莞汽车上牌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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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二、车辆去车管所上牌需要什么材料

1、、汽车合格证、汽车参数表;

2、汽车购置税、汽车保单、购车,车辆合格证;

3、开的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交强险保单;

4、外地人还要暂住证。

东莞车牌上牌条件

东莞买车上牌要居住证。但如果当事人是外籍户口,那么办理新车上牌必须提供东莞市合法的广东省居住证,居住地址为东莞,地址一般需要真实且在有效期内。在东莞没有居住证是不能够上牌的的,遇到这种情况时需要先办理居住证才能够在东莞买车,但如果不在东莞办理牌照的话是不需要居住证的,要上东莞牌照就必须有东莞居住证。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法律分析:东莞车上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异地户口上东莞车牌需要有居住地的暂住证。2、异地户口上东莞车牌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居住地的暂住证。原件。合法途径购买的新车。车辆质量保证书。交强险证明。购置税完税证明。机动车经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3、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明;(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对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标签: #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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