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汽车租赁合同书图片-上海汽车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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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备案通知书
  2. 上海租赁合同网签备案随申办办理流程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客运车辆租赁管理,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客运车辆租赁,是指本市的出租汽车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者)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承租人)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按时间计费的经营方式。第三条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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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凡本市客运车辆租赁的经营者和承租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客运车辆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共客运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依照本规定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本市公安、工商等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客运车辆租赁实施管理。第五条 (经营条件)

经营客运车辆租赁的,除应符合《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于租赁的客运车辆数量在二十辆以上;

(二)有相应的停车场地和维修保养能力;

(三)有完备的客运车辆租赁管理制度。第六条 (经营申请)

凡需从事客运车辆租赁业务的,应持有关文件和资料向市客管处提出申请。已取得《上海市出租汽车经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申请时应同时提供资质证书。

市客管处收到申请后,应在十五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从事客运车辆租赁业务,发给资质证书或变更资质证书。

经营者应凭准予经营客运车辆租赁的资质证书,按有关规定办理营业执照、车辆牌照的申领或变更等手续。第七条 (租赁车辆的要求

用于租赁的客运车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前挡风玻璃右上方张贴《上海市城市客运交通营运证》副本;

(二)装置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租赁车辆专用牌照;

(三)不装置计价器和防劫车设施;

(四)不放置顶灯。第八条 (承租人条件)

承租人承租客运车辆,必须提交下列证明或证件:

(一)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提交法人或单位证明;

(二)港、澳、台同胞提交本人有效回乡证;

(三)华侨、外籍人员提交本人有效护照;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提交本人有效***。

除前款规定外,经营者可要求承租人对承租的客运车辆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担保,或具有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担保。

承租人承租客运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第九条 (租赁合同)

经营者经营客运车辆租赁业务,应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

(二)驾驶员姓名和驾驶证号码;

(三)租赁车辆的车型、颜色、牌照号码和行政区域范围;

(四)租赁期限、费用和付款方式;

(五)租赁车辆灭失或损坏的担保方式;

(六)租赁期间车辆维修、保养的责任和费用承担的方式;

(七)租赁车辆归还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式;

(八)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方式;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租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承租人为机关、团体或企业、事业单位的,应在租赁合同中载明法人或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有效证件号码;承租人为个人的,应在租赁合同中载明其姓名、国籍、有效证件号码、住所。第十条 (承租车辆后的要求)

承租人承租车辆后,不得擅自转租或利用车辆从事营运活动。

承租人承租车辆后,不得擅自更换租赁合同中确定的驾驶员。确需更换的,必须及时与经营者变更租赁合同。第十一条 (处罚

无资质证书经营客运车辆租赁的,由市客管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市客管处按《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承租人承租车辆后擅自转租或利用车辆从事营运活动的,由市客管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承租人承租车辆后擅自更换租赁合同中确定的驾驶员的,由市客管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备案通知书

根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登记备案)规定: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上海租赁合同网签备案随申办办理流程

自2021年4月1日起,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备案通知书正式实行。该通知书将用于规范和管理租赁市场,确保租户和出租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出租人需要在签订租赁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房屋租赁服务机构进行备案,并提交必要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备案通知书的实施,旨在进一步加强对租赁市场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租户和出租人的权益保护。根据相关规定,出租人需要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备案信息提交给当地房屋租赁服务机构,并提供明确的***明、房产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在租赁期限届满前,出租人还需在备案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房屋租赁服务机构提交更新的租赁合同信息,以及房屋的基本信息和使用情况等资料。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出租人,将可能面临相应的处罚和惩罚,例如罚款、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而对于租户和出租人之间的***,也可通过备案机构提供的调解、仲裁等方式进行解决。

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备案通知书是否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租赁房屋? 目前,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备案通知书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租赁房屋,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铺、厂房等。

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备案通知书的实施,有助于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户和出租人的权益,是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出租人需要认真履行备案义务,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合法经营,同时租户也需要了解自身权益和义务,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上海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合同时,应当进行备案,出租人应当向房屋租赁服务机构提交备案信息。

在线办理要求:1、权属证明为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绿色)、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红色)。2、租赁当事人为持国内***的自然人。3、租赁方式为整套出租,业务类型为新增网签备案。4、主申请人为房屋产权人之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基于真实租赁行为办理网签备案,申请事项和填写信息真实、有效。6、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暂时无法通过人脸识别登录办理的,可就近到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各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的线下窗口办理。

系统自动核验通过的,租赁当事人第二天即可取得加盖有电子印章的《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备案通知书》的电子证照,可在手机端(“随申办市民云”***)或电脑端(一网通办)“我的证照”中查看和展现,租赁合同文本也可以在“我的办件—办件进度”中获取。

在线办理步骤:

1、下载“随申办市民云“***,然后点击安装进入;

2、然后进入首页点击菜单栏中的“办事”;

3、进入办事页面,点击“按部门”-“市房管局”;

4、然后进入,点击“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5、然后进入,点击“下一步”;

6、然后进入,完善房屋租赁信息,申请人信息,提交申请等待审核通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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