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年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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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6年深圳新交通法规,里面有最新的新交通法规处罚扣分细则等等相关说明。

第二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机动车遇有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孕妇、老年人或者儿童时,应当停车让行。

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年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应当在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没有罚款说明。

以下是2016年深圳新交通法规前30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增加对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手段的投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奖励

乡(镇)人民***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登记和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以及驾驶人的考试和驾驶证的发放、审验、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交通、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卫生、监察、教育、财政和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时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每年的9月1日至7日为本省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周。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六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悬挂法定机动车号牌以外的其他号牌;

(二)接送中小学校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的校车在车身两侧喷涂统一的标识;

(三)大型、中型客运机动车和货运机动车驾驶室的两侧,喷涂车辆所有人及其居住地的名称以及准乘人数或者核定载质量,车身后部喷涂放大的机动车号牌号码;

(四)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五)客运出租车安装出租车标志,并在驾驶室的两侧喷涂经营人名称;

(六)随车配备灭火器具、故障车警示标志;

(七)不得安装、使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等装置。

第七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在回收报废机动车时,应当登记报废机动车所有人的***明和机动车的号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等信息,并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第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人民***根据本省实际情况规定。

第九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应当报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使用证件。

第十条接送中小学校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的校车驾驶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相应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记录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给予的行政处罚和道路交通事故具体情况等信息,并向机动车驾驶人及其所在单位、保险机构和有关部门提供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网络查询、手机短信查询、电话查询和交通警察帮助查询等方式,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交通安全信息。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集中办理交通管理业务的场所设立信息查询窗口或者电子查询装置,有条件的可以在互联网上建立交通管理信息主页,方便群众查询办理机动车登记和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等有关规定及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办理车辆牌证时限公开承诺制。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要求的,应当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时,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盲道、缘石坡道。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隔离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由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设置和维护。设置费用纳入道路建设工程预算,维护费用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单位和个人自建的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由单位或者个人负责设置和维护。

第十七条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在进出国道、省道和县道交叉路口的明显位置,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让行标志、标线以及减速装置。

第十八条因工程建设需要中断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交通的,应当征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需要半幅封闭的,应当征得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遇有交通阻塞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暂时停止道路施工作业,临时恢复通行。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应当书面征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意见,并根据交通流量的变化,对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进行调整。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设置或者撤除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城乡发展和居民交通需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方便城乡居民出行。

开辟、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和旅游汽车行驶路线、站点,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沿线居民的意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交通状况,可以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设置出租车临时停车站点。在设有临时停车站点的城市道路上,出租车不得在站点外停车上下乘客。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在限制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确需通行的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件,并按规定的时间、区域、路线通行。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应当在机动车道行驶。在道路的同方向划设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货运机动车、大型客运机动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空驶的出租车和实习期内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摩托车应当在辅路行驶。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当靠路边行走。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可以根据城市中心区域的道路交通情况,对进入城市中心区域的大型货车、摩托车、人力三轮车和机动三轮车进行限制,限制内容经过听证后决定并公布。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在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时,可以借道或者变道行驶,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让所借车道行驶的车辆先行;

(二)依次按顺序行驶,不得频繁变更车道;

(三)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的车辆,在不妨碍快速车道的车辆正常行驶时,允许借道超车,但超车后立即返回原车道;

(四)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五)快速车道行驶的车辆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及时变更到慢速车道行驶。

第二十六条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公交专用车道允许接送中小学校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的校车行驶;遇有交通管制、交通阻塞等情形时,在交通警察指挥下,其他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通行。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在同方向划设两条以上机动车道且未设定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行驶的最高时速,在城市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为九十公里;在城市未封闭的机动车道路为六十公里;在公路为八十公里。

第二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机动车遇有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孕妇、老年人或者儿童时,应当停车让行。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或者靠路边停车,应当提前一百米至五十米开启转向灯。

第三十条机动车驶入、驶出道路时,对在道路上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应当让行;驶入、驶出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时,驶入主路的机动车对在主路正常行驶和驶出主路的车辆应当让行。

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条例正文

南海桂澜路禁行货车。

根据《禅桂新北片区货车限行调整》:

交警部门对禅桂新区域北片区实行货车限行管制措施。1.5吨以上货车不能在禁限区内道路通行。

禁限范围为:东以桂澜路为界、南以魁奇路为界、西以佛山大道为界、北以海八路为界的区域,即新增:文昌路以北、文华北路以西、海八路以南、佛山大道以东区域。

涉及到南海片区主要有几条路,一是桂澜路、海八路到魁奇路这段,海八路到谢叠立交这段,还有325国道谢叠桥到佛山大桥这段属南海范围。

具体管制措施为,6点到22点,禁止1.5吨以上货车通行佛山大道、魁奇路、桂澜路、海八路、佛陈大桥。而禁限区内其他道路,6点到22点禁止一切货车通行,22点到6点禁止1.5吨以上货车通行。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限制、禁止通行区域或者道路作出规定,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必要时公开征求意见。

第三十条? 车辆应当按规定各行其道。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

同方向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可以划设专用车道。专用车道可以划分为小客车、公交车、摩托车专用道。

佛山市人民***-禅桂新北片区货车限行调整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行驶规则

第一条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协调机制,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和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认真履行社会化管理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道路智能交通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交通、规划、环保、城市管理、园林、教育、农业(农业机械)、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可以聘用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六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和媒体,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播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引导公众积极维护交通安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等途径公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发布相关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第七条 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不得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粘贴在前方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

第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车主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之内携带有效证明及车辆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未依法登记的,不得上道路行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非标准车。

本条例实施前非标准车已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在准许通行的有效期限内,可以上道路行驶;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随车携带临时通行证,并遵守机动车通行有关规定;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非标准车不得载人;载物时,按照非机动车载物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区停止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但因公务需要的除外。市区以外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不得迁入市区登记。

市人民***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可以对摩托车的通行***取限制措施,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从事运输建筑垃圾和预拌混凝土等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驾驶室顶部、车身或者车厢后部、侧面等部位喷涂、悬挂放大号牌。

城市管理部门核定运送建筑垃圾车辆的行驶路线、时间,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车辆号牌、临时通行标志应当悬挂在规定的位置,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并保持端正、清晰、完整,禁止涂描、倒置、折叠、重叠或者有其他妨碍号牌识别的行为。禁止安装、使用可变式号牌或者其他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识别的装置。

禁止在机动车上安装、使用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使用的装置。

第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租赁业务的单位,应当将车辆信息报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签订租赁合同前,应当核对机动车承租人的身份信息和驾驶资格,不得将机动车租赁给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

(二)改动、拆除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或者对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或者非机动车登记证、非标准车的临时通行标志或者临时通行证;

(四)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非机动车登记证、临时通行标志或者临时通行证;

(五)驾驶设置电子广告装置或者其他影响安全驾驶标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六)在车辆上加装射灯、遮阳伞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设备。

前款第五项所规定的具体内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驾驶人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和车辆号牌以及放大号码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或者有妨碍号牌和放大号码识别情形的车辆上道路行驶。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拖拉机、变型拖拉机以及驾驶人的登记、检验、考试、发证、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等信息共享机制。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办理拖拉机、变型拖拉机以及驾驶人业务时,应当核查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等相关信息,对于有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得办理相应的登记、检验等手续。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和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住址、****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同步规划、设计智能交通项目、监控设备、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并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步施工。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市道路以及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竣工验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城市停车场(库)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道路通行条件,适应车辆停放需求。

鼓励单位停车场(库)向社会开放。

第十九条 在交通事故多发或者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路段,道路管理养护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警告标志、减速或者防护设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投入使用的道路和配套设施等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会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向有关责任主体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向当地人民***报告,当地人民***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设置的管线、照明、广告牌等设施以及种植的植物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出现损坏或者照明不足,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情形的,交通、建设、电力、城市管理、绿化、通讯、市政等相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修复或者排除。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打谷、晾晒物品、堆物作业和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

禁止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物品。

第二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和通行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按照相关标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恢复通行。

第二十三条 道路作业单位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保洁、绿化等作业时,应当***取必要的交通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当穿着醒目的安全防护服装,使用喷涂或者粘贴有醒目反光材料的车辆。

道路作业单位在高架道路、立交桥、下穿道路等特殊路段进行作业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方案进行作业。

救援车辆在进行救援作业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关于事故现场的规定在现场设置安全警告标志。

第二十四条 开辟、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和站点,建设、交通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畅通的要求确定。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可以按照车型划分车道,并设置车道标志、标线。

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车道行驶,不得骑跨道路中心线、车道分隔线行驶,不得任意掉头。

第二十六条 车辆、行人在辅道内或进出辅道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辅道未设置信号灯的,应当按照主道的信号灯通行。

第二十七条 车辆进出村庄、住宅区、学校、机关、工厂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时,应当让在道路上的行人、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

第二十八条 在设置公交专用车道的路段,公共汽车应当在专用车道内行驶;遇到转弯或者遇有障碍时,可以临时借用其他车道,转弯或者超越障碍后须及时驶回公交专用车道。

公交专用车道仅供公共汽车、校车通行,其他车辆不得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遇特殊情况时,其他车辆可以在交通警察的指挥下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通过有方向指示信号灯并设置转弯待行区的交叉路口时,应当根据信号指示依次进入待行区停车等候。

第三十条 车辆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转借或者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

(二)听从交通警察的指令,接受检查,不得驾车驶离现场;

(三)不得有吸烟、饮食、穿着拖鞋、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查看手机信息、观看电视、***以及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机动车确需借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时速应低于二十公里,并确保安全;

(五)不得用非牵引车牵引货运用途的挂车;

(六)不得用全挂车、载运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牵引故障机动车;

(七)不得用摩托车、非标准车和电动自行车牵引、助推其他车辆;

(八)携带儿童时应当使用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儿童安全座椅;

(九)单位接送职工上下班的机动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靠;

(十)叉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十一)机动车等待通行信号或者前方受阻临时停车时,不得允许乘车人上下车辆;

(十二)不得在城市禁鸣区域内鸣喇叭;

(十三)主动避让校车和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得有阻碍、穿插、尾追等行为;

(十四)夜间在有路灯照明的城市道路上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但遇有雨雾等恶劣气象条件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车辆通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特型机动车、重型和中型载货汽车、重型和中型专项作业车、重型和中型全挂以及半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变型拖拉机以及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市区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道路行驶;

(二)外地大型载客汽车以及市区以外的摩托车、取得市区以外临时通行标志的非标准车不得进入市区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以及其他限行区域内的道路行驶;

(三)本市大型和中型载客汽车、外地中型载客汽车不得进入市区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以及其他限行区域内的道路行驶;

(四)载货汽车不得进入市区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道路行驶;

(五)人力平板车、人力三轮车不得进入市区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道路行驶。禁止正三轮摩托车、畜力车在市区道路上行驶;除驾驭人外畜力车在其他道路上行驶时不得载人。

上述车辆因特殊情况确需通行的,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三十二条 高架道路和上跨式立交桥,禁止行人和下列车辆通行:

(一)摩托车、非标准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其他非机动车;

(二)特型机动车、重型和中型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

(三)拖拉机、变型拖拉机;

(四)货运车辆、大型客运车辆;

(五)悬挂试验车临时号牌的车辆。

公共汽车、单位交通车以及从事高架道路和立交桥养护、维修、保洁作业的专用机动车除外。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确定限制通行的车辆和区域,并向社会公告;因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对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措施的,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定。

第三十四条 在高架道路、立交桥桥面或者下穿道路行驶时,不得倒车或者停车。

机动车在高架道路、立交桥或者下穿道路发生故障的,驾驶人应当将机动车移至道路右侧车道或者就近驶离;暂时无法移动的,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请求救援车、清障车对故障车辆进行拖曳、牵引,必要时迅速报警,车上人员不得在车道内活动或者逗留。

第三十五条 公共汽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在规定的站点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内停靠,上下乘客后立即驶离。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行驶路线、站点的,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商定并及时公告。

多辆公共汽车同时进入同一个站点停靠的,应当依次进站,并按照停靠的先后顺序依次离站。

第三十六条 出租车应当按照规定停车,上下乘客时应当停靠在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内。在设有定点停车处的路段,应当在定点停车处停靠,上下乘客后立即驶离。

定点停靠的路段和定点停车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各类营运车辆不得在停车场、站以外的城市道路上停车上下乘客或者等客。

第三十七条 非机动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遇有停车信号时,应当停车等候,不得从路口外绕行。非机动车不得在未设置非机动车道的下穿道路通行。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允许通行非机动车的人行道上行驶时,应当避让行人。

非下肢残疾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可以限带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一人。其他非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不得带人。

第三十八条 行人或者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移动、钻爬、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二)不得在车行道上停留、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以及有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三)不得在禁止停车的路段和逆行方向的道路一侧拦乘车辆;

(四)不得在未设置人行道的下穿道路通行;

(五)妥善看管携带的宠物或者其他动物,不得妨碍交通;

(六)不得乘坐明知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饮酒后驾驶的机动车。

第三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指使、强迫、教唆他人在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品后驾驶机动车。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学校、企业等有关单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制定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环境污染以及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发***的应急预案。

公安、安全生产、交通、环保、卫生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遇有应急预案所规定的情形发生时,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沟通、反馈信息,密切配合。

第四十二条 因管理不善,饲养的动物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事故责任;其他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事故调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注明。其他当事人可以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就损害赔偿问题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四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报案后无正当理由离开现场的;

(二)送伤者到医院后逃匿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后,虽未离开现场,但不承认是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或者找人冒名顶替的;

(四)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于相关事宜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或者虽经协商但给付的赔偿费用明显不足,未留下本人有效信息离开现场的。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奖励制度。对于举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按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实行快速处置。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于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违法行为人愿意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或者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予罚款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粘贴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并可以扣留车辆至处罚执行完毕和违法行为人提供相应合法证明为止。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非标准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或者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驾驶非标准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并可以扣留车辆:

(一)未取得临时通行标志或者临时通行标志超过有效期限的;

(二)未随车携带临时通行证的;

(三)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运输建筑垃圾和预拌混凝土等的车辆,不按照规定喷涂、悬挂放大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和非标准车悬挂的号牌、临时通行标志或者安装、使用的装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驾驶人处以二百元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缴非法装置,并可以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

(一)未悬挂在规定的位置或者故意遮挡、污损的;

(二)未保持端正、清晰、完整或者有涂描、倒置、折叠、重叠以及有其他妨碍号牌识别行为的;

(三)安装、使用可变式号牌或者其他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识别装置的;

(四)安装、使用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使用装置的。

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驾驶人立即改正,并处以三十元罚款。

属于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责任的,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擅自改变非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改动、拆除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或者对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处以五十元罚款。有上述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可以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以及使用其他非机动车、非标准车的号牌、非机动车登记证、临时通行标志或者临时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并对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五十元罚款,对非标准车的违法行为处以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驾驶设置有电子广告装置或者其他影响安全驾驶标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加装射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设置的管线、照明、广告牌等设施或者种植的植物,出现损坏或者照明不足,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或者相关责任单位排除妨碍或者及时修复。拒不执行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或者及时修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或者相关责任单位负担。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物品或者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交通隔离护栏上悬挂横幅或者设置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排除妨碍并可对行为人处以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占用道路打谷、晾晒物品、堆物作业或者进行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排除妨碍。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有第一项、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占用、挖掘道路的;

(二)施工单位未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在绕行处设置标志的;

(三)道路作业单位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清扫、绿化等作业时,未***取必要的交通安全防护措施,未使用喷涂或者粘贴有醒目反光材料车辆的;

(四)施工完毕后,未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即恢复通行的;

(五)道路作业单位在高架道路、立交桥、下穿道路等特殊路段进行作业,未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设置转弯待行区的交叉路口,同方向直行车辆放行时,转弯车辆未依次进入待行区等候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百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十项规定,叉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及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进入禁止通行区域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驾驶人驶出禁止通行区域,并处以一百元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驾驶公共汽车、出租车以及其他各类营运车辆违反规定行驶或者停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一百元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非机动车、行人进入下穿道路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行人或者乘车人移动、钻爬、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或者在车行道上停留、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以及有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第六十一条 驾驶摩托车、非标准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以及加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在市区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或者违反规定带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并对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二条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变型拖拉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以及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的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接受处理以及因当事人原因无法依法返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车辆依法拍卖、拆除、报废解体。

第六十四条 对通过照相、摄像、测速仪、酒精测试仪、称重仪、交通违法自动记录系统以及其他交通技术监控检测设备获取的资料认定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交通、规划、环保、城市管理、园林、教育、农业(农业机械)、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关职责,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非标准车,是指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以及其他车辆要素既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又不符合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的由动力装置驱动、牵引的轮式车辆或者机具(含所有两轮、三轮、四轮及多轮车型或者机具)。

本条例所称高架道路是指与地面保持一定空间的道路和列入高架道路交通管理的地面连接道路。

本条例中市区道路的范围,由市人民***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确定并公告。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汕头货车禁行路段,请详细点回答,谢谢

第三十二条 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靠右侧通行,行人应当靠边通行。从道路边缘线算起,行人通行路面宽度不超过一米,自行车不超过一点五米,其他非机动车不超过二点二米。

第三十三条 在同方向划有三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道可以划分为快速车道、常速车道、慢速车道。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中间为常速车道。同方向有三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可以增设快速车道或者常速车道。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按下列规定分道行驶:

(一)小型客车在快速车道或者常速车道行驶;

(二)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自行机械车在慢速车道行驶;

(三)其他机动车在慢速车道或者常速车道行驶;

(四)常速车道的机动车,在不妨碍小型客车正常行驶时,可以借道超车。

在道路划设的公交专用车道内,在规定的时间内, 除公共汽车和校车外,其他机动车不得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按照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标志指示,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公交专用车道前方有障碍时,公共汽车、校车可以临时借用相邻车道。

借道通行的车辆,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借道前,须停车或者减速观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通行时应当迅速通过,不得滞留。

机动车变更车道,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变更车道时,应当提前五十米开启转向灯,在高速公路上应当提前一百五十米开启转向灯。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让已经进入路口的非机动车、行人先行;

(二)货运机动车让客车先行;

(三)同类车辆,大型车让小型车先行;

(四)低速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自行机械车让其他机动车先行。

第三十六条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不得在下列道路上通行:

(一)大中城市中心城区道路;

(二)高速公路;

(三)县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运输农副产品,需要进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道路通行,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线路、时间通行。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路面宽度不足九米的道路上,不得并列双向停车;

(二)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当在停车泊位内停放;

(三)车身右边缘距离道路边缘不超过零点五米,沿行驶方向停放。

夜间或者在风、雪、雨、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机动车临时停车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尾灯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六十公里,公路最高时速为八十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铰接式客车和附载作业人员的货车、全挂拖斗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摩托车在城市道路上的最高时速为三十公里,公路上的最高时速为五十公里;

(三)两轮摩托车在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上,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四十公里,公路为六十公里;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上,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三十公里,公路为四十公里;

(四)三轮汽车、轻便摩托车的最高时速为三十公里,拖拉机的最高时速为二十公里。

第三十九条 公共汽车进出停靠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停车区域的,停靠在停车区域内;未划设停车区域的,应当在停靠站距离道路边缘零点五米以内单列停车;

(二)暂时不能进入停靠站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等候进站,不得开门上下客;

(三)驶离停靠站时,依次单列行驶。

第四十条 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的,应当立即停车,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除抢救伤员、灭火等紧急情况外,驾驶人、乘车人应当迅速离开车辆和车行道,转移至附近安全地带等候。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疲劳驾驶机动车。

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一般每二小时停车休息一次,休息时间不少于十分钟;连续驾车行驶四小时的,应当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少于二十分钟。

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二时至五时停止运行或者实行接驳运输。

第四十二条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辆之间穿行;

(二)不得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

(三)有转向灯的,转弯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

(四)自行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可以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五)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十二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十六周岁。

第四十三条 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公共汽车和公路客运汽车,在停靠站或者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

(二)不得有强迫驾驶人违法驾驶、与驾驶人闲谈嬉闹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三)不得在车行道上等候、搭乘车辆或者堆放物品;

(四)乘坐附载作业人员的货车时,不得站立或者坐在车厢栏板上;

(五)乘坐两轮摩托车时,应当在驾驶人座后正向骑坐。

第四十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管理者发现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从收费站或者服务区进入高速公路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阻止。

第四十五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除因车辆出现故障、发生交通事故等紧急情况必须停车外,不得停车、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

昆明市摩托车管理规定

汕头货车禁行路段包括海滨路(粮食码头前~中山东路口)、海滨路(西堤路口~东厦路口)、中山路(民族路口~汕樟路口)、中山路(天山路口~金环路口)、长平路(汕樟路口~泰山路口)、黄河路(天山路口至泰山路口路段)。

一、汕头货车禁行路段:

海滨路(粮食码头前~中山东路口)、海滨路(西堤路口~东厦路口)、中山路(民族路口~汕樟路口)、中山路(天山路口~金环路口)、长平路(汕樟路口~泰山路口)、黄河路(天山路口至泰山路口路段)。

二、汕头货车限行时间:

每天7:00~9:00、11:00~13:00、17:00~19:00以及深夜24:00~次日6:00。

三、汕头货车限行路段:

海滨路(东厦路口~粮食码头前)、中山中路(汕樟路口~金环路口)、金湖路(护堤路至东厦路路段)、汕樟路(外马路口至金凤路口)、东厦路(海滨路口至金凤路口)、黄河路(东厦路至天山路段)、天山路(珠池路口至汕汾路段)、衡山路(珠池路口至汕汾路段)、嵩山路(珠池路口至汕汾路段)。

扩展资料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限制、禁止通行区域或者道路作出规定,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必要时公开征求意见。

第三十条? 车辆应当按规定各行其道。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

同方向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可以划设专用车道。专用车道可以划分为小客车、公交车、摩托车专用道。

第三十七条?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也不得在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通行。其他限制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并报省人民***批准。

第五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一)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或者让行规定的;

(二)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三)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道口、时间通过的;

(四)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避让行人的;

(五)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汕头市人民***-我市禁限行大货车初现成效

汕头市人民***-市区新增8条限禁行路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54条

依据《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控制在市区行驶的摩托车数量。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制定。

《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在行驶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载货汽车、拖拉机、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二)在同方向划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摩托车在机动车道右侧行驶;

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重型载货汽车、中型载货汽车、挂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摩托车行经城市立交桥、高架桥时,除特别许可外,应当在下层道路行驶。

第三十八条规定,叉车、挖掘机、装载机以及景区、企业内部使用的车辆,除特别许可外,不得上道路行驶。载货汽车、摩托车、挂车、拖拉机除特许通行外,不得在禁止通行的道路范围内行驶。畜力车、人力三轮车、人力板车不得在禁止通行的城市道路范围内行驶。

而且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驾驶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再次被查获的,收缴车辆,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再次被查获的,对电动自行车予以收缴后销毁。

二环路行驶限制: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部分道路摩托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以下几种情况不可以在二环路内行驶。

一、2007年9月1日前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无入城准行证摩托车,不得在环城东路、环城北路、一二·一大街、西昌路、环城南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上通行。

二、2007?年9月1日起,新办理注册登记摩托车及外辖区摩托车,不得在二环路(含)以内区域道路及关上中心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区道路上行驶;自2009年1月1日起,不得在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个区以及呈贡新区城市道路上通行。

三、摩托车不得在我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以及呈贡新区范围内的施工道路及其它改造施工道路上行驶。

四、2007年9月1日前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摩托车(含持有入城准行证的)每日7:00—20:00,不得在二环路以内的北京路、人民路、青年路、金碧路、拓东路上行驶。但可以在其它道路与上述路段交叉口横向通行。

扩展资料:

昆明市人民***于2007年9月1日颁布实施《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对主城区限摩工作进行了再一次的明确,根据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新办理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以及外辖区摩托车,不得在二环路(含)以内区域道路以及关上中心区、经开区、高新区、滇池旅游度***区道路上行驶;

自2009年9月1日起,不得在主城四区和呈贡新区道路上行驶;2007年9月1日前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无入城准行证摩托车,不得在环城东路、环城北路、一二.一大街、西昌路、环城南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上行驶。

自2007年9月1日起,达到报废条件的摩托车一律报废,持有入城准行证的,准行证随之作废,且摩托车遗失后不再补办和续办牌、证及入城准行证。

昆明市人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部分道路摩托车通行管理的通

昆明市人民***-2018年第5期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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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

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九十二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称的“道路”是指: 

A:高速公路、普通公路

B: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C:沥青公路、水泥公路、砂石公路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称的“车辆”是指 

A:机动车

B: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C: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

3)图中交通警察的手势为——信号。 

图:

A:A、直行

B:B、转弯

C:C、停止

4)——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A:A、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B:B、各级人民***

C:C、市交通部门

5)市和区、县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 

A:应当

B:可以

C:不确定

6)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和所属车辆的管理工作,落客——。 

A:安全责任制

B:事故防范责任制

C: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

7)总质量——吨以上的货运汽车、挂车,按照规定安装侧、后防护装置。 

A:3.5

B:4

C:4.5

8)图中交通警察的手势为——信号。 

图:

A:直行

B:慢行

C:停止

9)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的内容,中、小学校应当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综合评定。 

A:素质教育

B:品德教育

C:法制教育

10)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手续。 

A:变更

B:注销

C:换证

11)图中交通警察的手势为——信号。 

图:

A:左转弯

B:左转弯

C:停止

12)本市衽机动车驾驶人——记录制度。 

A:违法行为信息

B:驾驶安全信息

C:事故信息

13)大型公共建筑、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在立项时,应当由——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经论证,对交通环境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立项主管部门不予立项。 

A:市交通主管部门

B: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C:建筑主管部门

14)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设计标准和规范。已经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公共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A:可以

B:经交通部门批准可以

C:不得

15)在道路上堆物、施工作业以及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广告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占用道路行为,应当征得——的同意。 

A:上级主管部门

B: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C:当地人民***

16)图中交通警察的手势为——信号。 

图:

A:直行

B:转弯

C:左转弯待转

17)作业车辆占用左侧车道作业时,——指引后方车辆向右变更车道。 

A:开启右箭头指示标志灯

B:开启左箭头指示标志灯

C:开启左右双箭头指示标志灯

18)作业车辆占用右侧车道作业时,——指引后方车辆向左变更车道。 

A:A、开启右箭头指示标志灯

B:B、开启左箭头指示标志灯

C:C、开启左右双箭头指示标志灯

19)作业车辆占用中间车道作业时,——指引后方车辆向左右两侧变更车道 

A:A、开启右箭头指示标志灯

B:B、开启左箭头指示标志灯

C:C、开启左右双箭头指示标志灯

20)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和摩托车,在——行驶。 

A:主路

B:辅路

C:非机动车道

21)图中交通警察的手势为——信号。 

图:

A:直行

B:变道

C:左转弯待转

22)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 

A: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B:右侧车道的车辆让左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C:让速度较快的车先行

23)在道路划设的公交专用车道内,在规定的时间内——。 

A:公共汽车、电车和其他车辆都可以通行

B:只准公共汽车、电车通行,其他车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通行

C:只准公共汽车、电车通行,其他车辆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按照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标志指示,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24)机动车在道路空闲、视线良好且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妨碍后车通行。 

A:应当快速接续行驶

B:可以慢速行驶

C:可随意行驶

25)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 

A:300米至150米

B:150米至100米

C:100米至50米

26)机动车通过环形路口,应当按照导向箭头所示方向行驶——。 

A:进环形路口的机动车应当让已在路口内环形或者出环行路口的机动车先行

B:出环行路口的机动车应当让进环形路口的机动车或者已在路口内环行的机动车先行

C:已在路口内环行的机动车应当让出环行路口或者进环形路口的机动车先行

27)图中交通警察的手势为——信号。 

图:

A:直行

B:减速慢行

C:左转弯待转

28)机动车不可以在——停放。 

A:A、停车场

B:B、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

C:C、未施划停车泊位的人行道

D:C、未施划停车泊位的人行道

29)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车身右侧紧靠道路边缘,不得超过——厘米,同时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A:30

B:50

C:20

30)驾驶非机动车不得进入——行驶。 

A:A、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B:B、非机动车道

C:C、混合交通状况下的机动车道

31)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钦酒或者身体疲劳不宜驾驶的,乘车人——乘坐。 

A:A、可以

B:B、不得

C:C、未规定

32)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现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勘查工作完毕后,由——及时进行清理。清理时应当按照道路施工作业的规定实行安全控制。 

A:A、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B:B、交通部门

C:C、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3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的需要,可以收集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以及其他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证据,并妥善保管、检验、鉴定后应当立即发还。 

A:A、事故当事人的要求

B:B、检验、鉴定

C:C、事故的具体事情

34)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为——。 

A:A、主要责任

B:B、全部责任

C:C、次要责任

35)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 

A:A、主要责任

B:B、全部责任

C:C、无法确定责任

36)当事人共同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应当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赔偿请求、理由,并提供相应的凭证。 

A:A、口头

B:B、书面

C:C、调解

37)专业运输单位录用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的,——对驾驶人员进行资质审查和专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培训考核,建立档案,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A:A、应当

B:B、可以

C:C、无需

38)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由——组织实施。各级人民***的交通安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领导下,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A:A、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B:B、交通部门

C:C、本市各级人民***

39)驾驶机动车未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车警告标志的,处——元罚款。 

A:10

B:20

C:50

40)持有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员,可以驾驶——。 

A:大型客车

B:低速载货汽车

C:普通二轮摩托车

41)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机动车最高行驶速度为: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公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公路最高时速为——公里。 

A:30,40

B:40,50

C:70,80

42)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电话、观看电视的;连续驾驶超过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应处以——元罚款。 

A:200

B:100

C:50

43)驾驶机动车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处——元罚款。 

A:50

B:100

C:200

44)乘车人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元罚款。 

A:10

B:20

C:50

45)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元罚款。 

A:50

B:100

C:200

46)非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20%的,处——元罚款。 

A:50

B:100

C:200

47)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驾驶机动车的,处——元罚款。 

A:50

B:100

C:200

48)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卡驾驶机动车的,处——元罚款。 

A:50

B:100

C:200

49)驾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移动证明、未按照移动证明载明的有效期限、行驶区域行驶的,处——元罚款。 

A:50

B:100

C:200

50)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影响本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处——元罚款。 

A:50

B:100

C:200

51)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处——元罚款。 

A:50

B:100

C:200

52)驾驶非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发定人数达到20%以上的,处——元罚款。 

A:50

B:100

C:200

53)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动作在应急车道内行驶或者停车的,处——元罚款。 

A:50

B:100

C:200

54)遇前方道路受阴或者前方车辆排队等候、缓慢行驶时,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在人行横道或者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处——元罚款。 

A:50

B:100

C:200

55)驾驶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未按照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处——元罚款。 

A:50

B:100

C:200

56)二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载人的,处——元罚款。 

A:50

B:100

C:200

57)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必须及时办理——手续。 

A:A、注册登记

B:B、变更登记

C:C、注销登记

58)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得在哪条车道行驶。—— 

A:A、慢速车道

B:B、快速车道

C:C、高速公路

59)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正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 

A:30

B:40

C:50

60)图中交通警察的手势为——信号。 

图:

A:转弯

B:示意车辆靠边停车

C:左转弯待转

判断题:

1)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畅通。 

√: Х:

2)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Х:

3)市和区、县人民***及其有关部门,有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的义务。 

√: Х:

4)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市各级人民***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 Х:

5)摩托车和道路专项作业车辆登记,应当符合本市的交通发展规划,在限定的区域内实行总量控制。 

√: Х:

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只需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就可以办理相应登记,核心检验合格标志。 

√: Х:

7)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在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前,必须先行办理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手续。 

√: Х:

8)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 

√: Х:

9)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前,有未接受处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处理。 

√: Х:

10)轻便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30公里。 

√: Х:

11)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或者持有外省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的驾驶人,应当领取驾驶人信息卡。 

√: Х:

1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道路停车泊位,并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其他单位和个人根据自身需要也可以设置、占用、撤销道路停车泊位。 

√: Х:

13)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和摩托车,只准在辅路行驶。 

√: Х:

14)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得在快速车道行驶。 

√: Х:

15)在道路划设的公交专用车道内,在规定的时间内只准公共汽车、电车通行,其他车辆可以自行进入该车道借道行驶。 

√: Х:

16)出租汽车上下站、出租汽车依靠站为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地点,其他车辆不得占用。 

√: Х:

17)机动车在道路空闲、视线良好且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快速接续行驶,不得妨碍后车通行。 

√: Х:

18)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超道路的,应当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 

√: Х:

19)道路设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牵引机动车在慢速车道内行驶。 

√: Х:

20)全挂拖斗车、运载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牵引车辆。 

√: Х:

21)申请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凭证。 

√: Х:

22)同方向有二条以上机动车的道路,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80公里 

√: Х:

23)在当事人拒不服从、无力实施或者遇有影响公众利益的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单位代为当事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清理现场,所需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 Х:

2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检验、鉴定的需要,可以收集交通事故车辆、娣车辆、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以及其他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证据。 

√: Х:

25)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 Х:

26)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在任何情况下都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 Х:

27)专业运输单位录用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对驾驶人员进行资质审查和专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培训考核,建立档案,并经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 Х:

28)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驾驶人的信息卡,并与驾驶证同时使用。 

√: Х:

29)上路行驶的机动车须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夜光故障车警告标志。 

√: Х:

30)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饮酒或者身体疲劳不宜驾驶机动车而乘坐的,处50元罚款。 

√: Х:

31)驾驶机动车未携带驾驶人信息卡的,处200元罚款。 

√: Х:

32)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移动证明、未按照移动证明载明的有效期限、行驶区域行驶的,处200元罚款。 

√: Х:

33)违反规定在应急车道内行驶或者停车的,处200元罚款。 

√: Х:

34)车辆变更车道在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时,可以连续变更二条以上机动车道。 

√: Х:

35)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右侧车道的车让左侧车道的车先行。 

√: Х:

36)机动车可以在有掉头标志、标线或者未设置禁止左转弯、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路口、路段掉头。 

√: Х:

37)《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 Х:

38)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在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前,必须先行办理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手续。 

√: Х:

39)机动车在夜间路灯开启期间,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 

√: Х:

40)机动车在设有主、辅路道路上行驶,出主路的机动车应当让在辅路上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先行。 

√: Х:

标签: #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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